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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人事局办理接收市外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的基本条件及程序

一、基本条件
     根据市政府《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我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东府[2000]49号)等文件精神,接收市外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     (一)政治思想表现好,没有违法违纪记录。
     (二) 具有普通高校国家任务毕业生(不含代培、定向)本科以上学历,少数我市紧缺、急需的专业可放宽到大专或中专学历。
     二、办理程序
     (一)填报计划。每年十二月份,各用人单位将次年所需毕业生的专业、学历层次、性别、数量等情况填表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。
     (二)上报审批。外省生源要在次年四月二十日前办理,本省外市生源在次年七月前办理。各用人单位将拟接收的毕业生填写的《毕业生登记表》(加上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)及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,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。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审理结果提交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,并将讨论结果报市领导审批,市领导审批同意后,外省生源还要上报省教育厅审批。同意接收的,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与学校、毕业生本人三方签订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或向对方学校发接收函;不同意接收的,批复用人单位。
     (三)报到。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凭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》、《毕业生登记表》、《调进分配合同书》等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。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出的《干部介绍信》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镇区或主管局报到,再由镇区或主管局介绍到用人单位报到。
     (四)办理户口、粮食关系。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出的《干部介绍信》及学校带回的户口、粮食迁移证(外省生源还要持省教育厅核发的《接收非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》)到市公安局、市粮食局办理户口、粮食迁入手续。
    
     咨询电话:22221163(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)、22421665(人才服务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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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06年6月20日 | 关闭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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